山东省教育督导学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 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资产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 制度,对学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确保学会财产安全;合理 编制学会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置资产,提升资产管理使用质效;加强财务票据、印鉴管理; 开展财务分析和内部审计监督,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学 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条 学会资产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在理事会 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管下,日常资产财务工作由会长领导,秘书长 负责,聘请专业财会人员负责学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合理支配。

 第四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要求,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学会工作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 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五条 学会设立统一账号,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 组织会计核算,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学会的收入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有关部门 委托学会完成某项工作的拨款;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入;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 入。 

第七条 各项经费收入均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会费收取 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业务范围内各 种有偿服务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学会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所发 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学会会议,评估、评价、监测及相关培训、 研讨、交流活动,课题研究,学术论文征集、评选、表彰奖励, 考察调研,人员工资和办公开支等。各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开支程序。 

第九条 支出审批。专项开支和较大数额的开支经办人编报 预算,经财务人员核实,提交秘书处研究,会长审批。零星开支 秘书长初审,报会长审批。 第十条 费用支出。人员费用、管理费用按省人社厅、省财 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票证领购、保管、使用及缴销制度,对 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信汇凭证、各种收据以及各种借报 凭证加强管理,确保票据安全和规范使用。各项支出报销票据齐 全,并符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需要提出申请,经秘书处研究, 会长审批。购入的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划分固定资产及低值 易耗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财务人员验收登记, 使用人签字。

第十三条 根据原始单据记账,按照数量、金额分户、分类 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固定资产有专人保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由秘书处按程序申报处置, 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使用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负有 保管、维护责任,如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学会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等。学会流动 资产的使用、审批,按本制度规定和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学会的 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均及时存入银行帐户。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第五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学会财务人员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及有关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对学会的收入、支出及 存款情况,定期向会长和秘书长报告;年终对当年的财务状况进 行全面分析,将年度决算报表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学会秘书处审核。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每年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做好上年度 财务年检报告,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监 督。 

第十八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根据省民政厅有 关规定,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人员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经本届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报 告。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账清, 并在会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教育督导学会负责解释,未尽事 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教育督导学会

 2024 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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